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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Dow(學院實戰雙栖德州死刑犯辯護律師)的《死刑台前的告別》不錯,雖然我更希望他的《executed on a technicality》能被翻譯(e版買了還沒到),看他如何從德州制度實務角度説明他爲何不再認同死刑。
從理論上來説,我認同死刑。但不是作爲一個社會報復手段,而是對於一個有辨別能力的成年人對於其作爲所承擔的責任。
就如我不認同媒體渲染一個重大罪犯如何的十惡不赦、冷血、殘暴、失去理智,把他們描述成怪獸一般。先不論因爲社會加諸家庭從而影響心理,繼而形成的無差別、反社會犯罪行爲。大部分的犯罪加害人與受害人有許多交纏之因果聯係,一個實體上加害的錯誤行爲,不應該直接被聯係成整體的人的善惡。情感共振的強度、自我控制能力、環境的約束能力不同,把一個必然實現了而已。於是其實大部分的加害者實質上不過就是你我一般人,不該抹殺其人性的部分。但同時,這些自我養成、外在造成的條件並不可作爲其開脫罪行的前提。一個社會的運行必須有規則和約束力,而對最高等級的錯誤行爲,應該有最高等級的處罰。這個處罰是在認同及尊重其人性的基礎上,強制的讓其承擔行爲的後果。
於是我認同林東茂教授的説法:“處死一個人,不是為了滿足社會大眾的情感,不是殺雞儆猴,也不是防衛一個虛擬的集體被害情境。死刑,只為了一個理由:重大犯罪人必須在倫理上終極的自我承擔。死刑同時也證實了人的自主性:自己思索、自己作主、自己負責、走自己的死路。生命必須被尊重,所以死刑不是最好的刑法制度,只能當作最後的手段,在條件很嚴格的情況下使用。只有殺人,而且是動機卑劣的殺人(英美法所謂一級謀殺),才值得動用死刑。”
嘛,以上是理論。
實務上我也不敢妄下定論,畢竟人非聖賢,有死刑的制度就不太可能完全無冤死。這時候是否要按功利主義大部分人利益(終身監禁的養護成本、社會安全觀感等)來遮蓋冤死者的犧牲,還是“留著一條活路至少冤了還能翻案”的僥幸心態來定奪就有些困難了,尤其是在一般無法了解法務執行實況的條件下。再不要說兩者的後續社會、心理都需要很多的配套措施,並非一個沒有理念認同的政府可以制定和引導安排的。
說回Dow這本書,雖然他的實際效果(並且也是其目的)必是使讀者傾向無死刑,因爲有半本的案例在於描述一其所認定的冤死者。但我依然十分推薦閲讀。因爲它或許能夠啓發被媒體喧囂滋擾的無法沉靜的小島群衆中一小部分人,從理性的方面去思考一個關於“人的生命之重”的問題,不管,是站在哪一個立場上……
以上